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青岛市范围内,属《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所列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青岛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征管主管税务机关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市北分局”),其船舶车船税由市北分局委托青岛海事局代征。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船舶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青岛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按规定标准执行,并开具相应的完税证明。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地点为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联系电话:(0532)85916922。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船舶,由市北分局按规定统一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船舶车船税减免申报地点为市北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联系电话:(0532)83652199。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5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元) |
备注 | ||
船舶 |
机动 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
净吨位每吨 |
3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净吨位每吨 |
4 |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净吨位每吨 |
5 |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净吨位每吨 |
6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 |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900 |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1300 |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2000 |
| ||
辅助动力帆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