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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税关于做好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告

来源: 作者: 2015-11-09 15:53:45 字号:A-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青岛市范围内,属《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所列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青岛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征管主管税务机关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市北分局”),其船舶车船税由市北分局委托青岛海事局代征。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船舶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青岛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按规定标准执行,并开具相应的完税证明。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地点为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联系电话:(0532)85916922。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船舶,由市北分局按规定统一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船舶车船税减免申报地点为市北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联系电话:(0532)83652199。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5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注

船舶

机动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每吨

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艇身长度每米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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