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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护理保险全覆盖
2015-03-18 10:24:48 青岛日报

    今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或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也可以和城镇参保者一样享受相应的医疗护理保险待遇。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将我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青岛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城乡参保人实现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全覆盖的地区。

    2012年7月,我市在全国率先试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但此前制度只针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尚无制度安排。“这次最大的变化就是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社区处处长马青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我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全部纳入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覆盖人群达810多万人,农村医疗护理保障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

    护理服务形式方面,除原有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原称老年护理)和居家医疗护理外,此次增加了社区巡护这一新型的护理服务形式,即护理服务机构(含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其中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专护、院护和巡护,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巡护。

    根据新《办法》,护理服务机构要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医疗和护理,并明确规定了巡诊、治疗、护理等八个方面的服务内容。

    此外,我市的护理保险政策不设立起付线,参保职工在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专护、院护、巡护报销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巡护报销40%。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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