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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来源: 作者: 2014-11-07 23:06:14 字号:A- A+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事故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规定,现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等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三、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五、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六、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最先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罚机关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 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

    市安监局:12350

    市工商局:12315

    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4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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