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
为有效解决全市困难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5.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一)对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建立临时困难评估制度,制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体系。
(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家庭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以下的不超过3000元。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镇(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汇总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每季度的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救助人数等情况累计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
五、建立绿色通道
各区(市)应在年初按照常住人口数量,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备用金,实施救助前置。因家庭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情况紧急的;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由区(市)民政、财政部门、镇(街道)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六、资金来源
各区(市)政府是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地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实际支出金额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区市上年度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数及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有关证明的认定及处理
(一)家庭状况证明。申请人员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财产证明,重大疾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突发意外事件图片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承诺授权书(包括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社会保险等)。
(二)青岛户籍居民申请类别“3”的救助要提供子女在校证明及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本年度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等证明材料。
(三)在青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及居住时间证明、单位出具固定工作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等相关材料。非青岛户籍大学生还需提供在校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对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由青岛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备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保障措施
(一)各区(市)要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在每个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提供的捐助、资助,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临时救助要借助大救助信息平台,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三)镇(街道)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本通知由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青民救〔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