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也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次调整上述待遇标准。调整后的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分别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