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25日讯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日益普及,许多消费者热衷于网络购买商品。以往的网购过程中,卖家一般按照商品“三包”规定的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照“三包”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他消费者要求退换的诉求均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予以拒绝。近日,李沧区工商局成功处置了一起因网购引发的消费投诉。
市民石女士平时主要通过网购购买商品,几天前,她在浏览某同城交易网站时看好一款连衣裙,看到卖家的商品描述、照片以及综合评价都不错,石女士购买了一件。第二天石女士收到连衣裙时,却发现实物和网店中的描述相差很大,不仅整体色泽有较大差别,图案也比商品照片呆板,穿上去效果较差。于是石女士决定要求退款。但卖家坚持认为这件连衣裙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石女士个人的感觉问题,不同意退换。一气之下,石女士便到卖家实体店所在地的李沧区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石女士提供的地址来到卖家的实体店进行调查。据店主姜先生称,石女士所购买的连衣裙的网上照片都是生产厂家提供的,由于生产批次不同,花色差异在所难免。在购买时其也提醒过石女士可以到实体店中看过实物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石女士没有同意。姜先生认为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且连衣裙没有质量问题,如果同意退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石女士通过网上购买连衣裙,其通过商品照片和描述不可能完全知晓商品的真实情况,根据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石女士有要求退货的权利。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店主姜先生同意当场退款。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根据新《消法》的规定,“远程购物反悔权”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且诸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记者 朱颖 通讯员 贾文德 刘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