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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成性的人生—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刘某某受贿案

来源:-- 2014-03-14 15:03:15 字号:TT

    刘某某,男,汉族,研究生学历,1965年7月出生,1986年10月入党,1990年1月参加工作。1999年2月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副局长,2002年1月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2003年4月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05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2007年2月任凤凰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主任(副区级),2008年2月任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2009年11月明确为正局级。2011年3月,青岛市纪委对刘某某的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11年8月15日,青岛市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2年12月5日,刘某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主动索取贿赂,可耻!

    房地产行业,是这些年蓬勃发展的一个行业,也是很多人眼里,公认的利润率非常高的一个行业。想进入这个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大有人在。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业,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准入制度。也就是说,一个企业要想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资格证书的取得,有非常严格的硬性条件和审批程序。许多地市按照中央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措施和有关补充规定。。

    青岛,作为沿海发达城市,历来是房地产商比较重视的一个地方,房地产开发市场非常活跃。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青岛市城建开发办自2001年起,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报实行计划指标控制。要求,各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只能在控制指标内,审查和报送新批暂定资质和升级资质企业材料。

    这是对本地房地产开发市场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举措。对讲信誉,资质高的企业是一种保护,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却急于进军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备大赚一笔的企业老板们却无疑是“断了他们的财路”。

    对这项规定,1999年2月就担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副局长的刘某某,有自己的解读方式。那时候,他主要分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工作,并对在本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批。

    走进刘某某对这项规定“别样解读”的第一家企业,是青岛某不动产实业公司。

    这个位于黄岛区的公司,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是2000年下半年,该不动产实业公司总经理却开始萌发了做房地产开发的想法。因为公司的会计,可以通过关系,托人联系上刘某某。

    起初,事情进展的还算顺利。总经理和刘某某见了面,也表达了想开发房地产的想法。刘某某当场答应,帮忙予以办理。随后,总经理安排人,把相关材料报送区城建环保局建管处审批。

    转眼到了2001年。青岛市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的规定》。

    看到这项规定后,总经理坐不住了。本来正常审批都困难重重,再设置一个控制指标,对他们公司来说简直就是难上加难。他立刻给已经是“朋友”的刘某某打了电话。

    在询问了资质办理等情况以后,总经理得到了刘某某非常干脆利索的回答:

    “现在指标控制得很严,你们公司这个事,比较麻烦,需要拿些钱处理处理关系。”

    公司总经理说没问题,肯定要好好打点,之后也再没提钱的事。

    2001年11月份,刘某某给总经理打电话说,资质办好了,需要40万元打点关系。

    40万!在2001年,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总经理心想:“办个资质也不需要这么多钱吧?一定是你这个家伙讹我,你老刘也忒黑了吧。”

    心里虽然这样想,但电话里总经理并没有这样讲。他对刘某某说:“现在公司资金有点紧张,先拿10万吧,后期再慢慢补上。”

    当天下午,青岛长城不动产实业公司出纳,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将10万元打到了刘某某的银行卡上。

    “后来,刘某某又找该公司总经理要其余的30万,这位总经理还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了过去,一直拖着没给。”

    幸亏没有再给,其实刘某某受贿的那些钱,他压根也没有消费出去,都只是成为了给他量刑的罪证而已。

    可叹,可惜。不由得让人想起,一个丛林小故事。一只饱餐了的老虎晒着太阳,不远处一群羚羊悠闲的吃着青草。吃饱了的老虎,并不贪婪。野兽尚且如此,那么,人呢?

    2003年,刘某某从城建环保局副局长提拔担任了黄岛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总指挥。成为了一把手,权力大了,“油水”自然也多了。

    提拔不久,他就迎来了一项大工程。2003年12月,黄岛区行政商务中心区筹建工作全面展开了。这自然属于刘某某掌管的重大项目的范畴。

    商务中心区筹建工作千头万绪,首先需要的就是前期规划。这是整个工程的基础和龙头,是整个工程的开展之初,也恰恰是这个“之初”,偏偏成为了刘某某黑手触摸的“启点”,启动了他新的罪恶与贪婪。

    通过招投标,深圳市某设计院承揽了黄岛区行政商务中心区规划设计项目。2004年项目即将完工时,刘某某找到设计院院长说,单位经费不足,一些专家评审费和会务费需要设计院承担,一共20万元。

    院长自然是不敢怠慢,赶紧找到院里负责项目的所长商谈办理此事,考虑到走账需要手续费,便先把钱转到了深圳市一家公司,该公司把相关费用扣除后,最后付给了刘某某185,800元。

    2005年2月,刘某某调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2005年8月,深圳市某设计院又中标了黄岛区薛家岛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设计项目。

    既然是老朋友了,自然是轻车熟路。本来是280万元的合同,刘某某移山接木的将合同金额提高到400万元,一下子虚增了120万。

    随后的日子里,他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向设计院索要这虚增的笔钱。最终设计院通过公司走账,向他支付了538,360元。其中20万元被刘某某存到青岛某大酒店,办了两张贵宾卡,用来个人消费。

    刘某某的官职和权利不能算多大,但他的胆子和贪心却是大得很,堂而皇之地主动索要,心安理得地接受。一开口就是40万。别人给了10万,嫌少,剩下的还继续要,好像那些钱是别人借他的。即使面对办案人员,他还是心存侥幸,胡编乱造、自圆其说的本事可谓一绝。

    随意更改规划,荒唐!

    2001年,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所辖的项目公司在黄岛区,分三期开发了千禧龙花园项目。

    2005年,千禧龙花园三期开始建设。

    2006年初,市场房价快速上升。为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该置业有限公司多次调整了千禧龙花园第三期的容积率规划。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规定了该地块容积率不能超过“2”。这是一个强制性标准,但因其调整后的容积率突破了这一标准,经多次申报均被规划部门退回。

    那么什么是容积率呢?

    在规划建设用地中,容积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指标,有官方语言具体的说,就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通俗点讲,就是指在限定的土地上能建多少房子。比如说批准了100平方米的土地。要是在这块土地上盖了80平方米的房子,容积率就是80平方米/100平方米,也就是“0.8”。同样是这块土地,要是盖200平方米的房子,容积率就是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等于“2”了。

    虽然容积率只是个不大的数字,但它直接影响着住房成本和居住的舒适程度。

    对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相对较高的容积率能够增加楼房密度和高度;

    对住户来说,则直接涉及居住的舒适度,容积率越低,居民舒适度越高。由此可见,容积率在房地产开发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开发商对提高容积率有比较高的“兴趣”。

    为提高容积率,开发千禧龙花园的总经理打电话约出了时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的刘某某。

    “刘局长,目前市场前景看好,开发区卖点多,我们公司想提高一下容积率,请您多关照”。

    ……

    经过几次沟通后,刘某某表示同意

    “你们先把材料报上来吧。”

    刘某某不清楚千禧龙花园容积率的情况吗?不,他很清楚。事后,他还专门打电话给局里的建筑管理处处长,要求了解那个项目调整容积率的情况。这位处长说千禧龙花园三期的容积率,已经超过了该项目批准的规划指标。

    刘某某对他说:

    “把千禧龙花园三期提高容积率的报件收下,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2006年5月25日,刘某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会上,刘某某亲自拍板批准了千禧龙花园三期容积率规划由不能超过2,提高为2.389。

    2006年9月19日,刘某某再次召开局长办公会,批准千禧龙花园三期容积率规划提高为2.408。

    经过两次开会研究,这个项目的容积率比最初提高了0.408,看似不起眼的数字,批准后的规划却使千禧龙花园三期总面积增加0.9万平方米,到达5.3万平方米,主楼(10号楼)也由原定的7、9、11层一路变更为15、18、21层,南侧网点由原来的2层变更为3层,面积由2000多平米变更为6000多平米。

    增加的面积,对开发商来说,意味着就是利润。而对于住户,却是舒适度的一再降低。项目的建设,最终影响了小区其它业主的采光和看海,2009年5月,引起业主集体上访……。

    低价购置房屋,可恨!

    2009年春节,全市洋溢着热闹与欢笑,正在人们享受和谐的时候,在岛城一家知名的大饭店,一桩“官”“商”勾结的权钱交易,拉开了序幕。

    “刘局长大人”刘某某正在与两个朋友一起吃饭。这两个人,分别是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官”、“商”勾肩搭背的饭局中,刘某某对总经理说,他和妻子现都在青岛工作,想在青岛买套房子,感觉该置业公司在青岛承建的千禧龙苑二期就很不错。

    总经理是个聪明的人,他知道自己公司刚刚得到刘局长大人在调整千禧龙花园三期容积率规划上的大力帮助。他更清楚,想在黄岛继续干下去,必须要与刘局长大人保持好良好关系。

    总经理当场答应说,可以。并告诉刘某某,可以将公司预留的,市场价16000多元/平方米的千禧龙苑二1号楼26层2605户,按2005年的内部认购价给他。

    刘某某高兴地说,好,改天我去看房子。过后,总经理交待副总经理,由他负责与刘某某联系购房事宜。

    “千禧龙苑” 和“千禧龙花园”都是该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千禧龙花园”在黄岛,那么“千禧龙苑”在什么位置?内部认购价是多少钱?

    “2005年,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青岛千禧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开发千禧龙苑项目,分一期、二期进行开发。“

    “为了回笼资金,2005年,该公司向内部职工进行了认购,预售均价约8300元/平方米(不含装修费700元/平方米),要求先交50万元定金;2007年,该公司又要求必须于2007年底前交清全部购房款。”

    “2008年12月,该公司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调整提高了楼盘售价,制定了千禧龙苑二期销售价格表(此后,该公司没有再出台新的售价标准)。”

    不多久,刘某某如约在副总经理的陪同下,到现场看了2605户住房。看了以后,刘某某觉得这个房子,面积有点小(134.78平方米),紧接着他又看了隔壁的2604户(71.51平方米)。

    刘某某提出想把这两套都买下来。

    做不了主的副总经理,马上打电话把新情况想总经理进行了报告。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副总经理给了刘某某一个圆满的答复。不久,按照商定,刘某某在宁夏路出入境管理处门口,把10万元购房定金交给了副总经理。

    总经理为什么答应的这么爽快呢?

    “此前,该公司曾想将千禧龙花园的一套房子送给刘某某。2009年4月2日,该公司将刘某某预付的10万元定金入帐时,将5万元用刘某某妻子的名字作为购买千禧龙苑房子的定金,将另5万元用刘某某父亲的名字作为购买千禧龙花园房子的定金(后因多种原因,刘某某没要该房)。”

    2010年5月17日,刘某某将千禧龙苑两套住房的购房款约1,720,471元现金交给了副总经理。(按该公司2005年内部预售价2604户为8330元/平方米、2605户为8980元/平米、并扣除装修费700元/平方米计算)。由副总经理交给公司财务部。

    “聪明”的刘某某为隐匿自己的财产,将2604户的购房款547,844元放在了母亲名下。将2605户的购房款1,172,627元放在其父亲名下。

    人人都能看懂的伎俩,这个时候“刘局长大人”居然失聪了。

    虽然失聪,不过,他可真不糊涂。交款的时候,他告知副总经理,一定要将他在2009年交的10万元定金,抵做这两套住房的购房款。

    算下来,刘某某购买了两套住房,一共花了1,820,471元。

    2010年5月24日,刘某某让他的父母(二人均是海阳农民,无经济来源)到黄岛区公证处分别办理了委托刘某某购买千禧龙苑1号楼2604和2605两套住房的公证书。

    2010年6月9日,刘某某以受托人身份到千禧龙苑售楼处,以其母亲和父亲的名字分别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千禧龙苑1号楼2604、2605户住房的合同,并在崂山区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产证。

    参照千禧龙置业公司,在2008年12月制定的《千禧龙苑二期销售价格表》,同时考虑同楼层同户型价格和最高优惠价格,刘某某购买的两套住房最低市场销售价格是这样的:

    2604户应为16250元/平方米

    2605户应为16362元/平方米

    按此最低市场价格计算,刘某某应支付购房款约336万元,而刘某某实际只支付了购房款约182万元,总购房款低于市场价格约154万元。

    一套70平米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工作几十年甚至是一辈子的奋斗目标,可是刘某某却只花了50多万元就拿到手了。为什么?因为他手中的权力,因为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容积率规划,被他主持召开的办公会随意调整、违规变更两次,企业得到了经济利益,他得到了购房实惠,却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违规干涉招标,可怕

    2008年初,青岛高新区创业大道综合管沟工程公开招标。许多建筑商看好了这块肥肉,作为私营企业的青岛某建设集团就是其中之一。

    这是一个家族背景的企业,爸爸当董事长,儿子当总经理。面对这项工程,董事长心里很清楚,自己的公司只有管沟工程施工的二级资质,而招标要求中明确规定,投标公司必须要有一级资质。自己的公司,无法直接报名投标。

    为了能够报上名,董事长带着总经理,将该建设集团挂靠在一家北京的城建公司。用那家北京城建公司的一级资质,报名投标这项工程。

    但是由于北京那家城建公司曾经做过名称变更,存在项目经理的所属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法人不符等原因,最终报名的“愿望”还是落空了。

    报名期限的最后一天,董事长和自己的老相识,已经担任高新区管委副主任的刘某某,通了电话,请刘某某给帮帮忙。

    担心电话中把事情交代不明白。按照约定,董事长安排公司的总经理,到刘某某办公室,详细地说明了报不上名的具体原因。

    刘某某听完情况后,给高新区建设局一位副局长打了电话。让他们先给这家公司报上名,以后再补材料。

    高新区管委副主任的影响真大。该建设集团挂靠的公司不但顺利地报上了名,而且最终中标,标的金额约3800万元。

    2008年中秋节前,为感谢刘某某对报名投标的帮助及以后继续关照他们在高新区承揽工程,董事长让总经理给刘某某送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

    “总经理打电话问刘某某办公室房间号,刘某某告诉他是333号,并说在外开会,下午才能回来。”

    ……

    “总经理在高新区上马街道一家饭店吃了午饭,下午两点到刘某某办公室,将用白色信封装着的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放在刘某某办公桌上。”

    这个总经理,是董事长的儿子,他见到刘某某以后,说说“好长时间不见了,我爸让我给你带点东西”。

    刘某某看了一眼信封,问“你爸怎么样?”

    ……

    寒喧几句后,总经理就离开了。

    经调查证实,这张5万元的银行卡,已被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综合管沟是在城市道路下建造的一种市政公用管线隧道,它将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多种市政管线集约化地铺设在隧道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以说,综合管沟工程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直接影响整个城市的运行。

    而刘某某一句话,就让3800万元的生命线工程落到了一个不符合资质的公司手中,这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是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

    市政工程建设,事关社会大局,惠及百姓民生,无论是地上工程,还是地下工程,都应该做到阳光透明、公开公正。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可恶

    除了贪污受贿、低价购房,检察机关还查明刘某某家庭共有9套房产,总购房款10,795,123.6元,银行存款3,286,733.87元,家庭消费支出423,519元,共计14,505,376.47元。扣除刘某某夫妻合法收入和能说明具体来源的钱款以及贪污受贿所得,共有价值7,977,416.48元的财产刘某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总价1000多万元的9套房产,3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真可谓是巨额资产,令人咂舌,让人震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界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在法院庭审阶段,刘某某是信口开河、百般狡辩:

    “1997年至2002年,我在亚建实业公司炒房5套,获利约155万,公司销售主管具体办理。”

    “1997年至2003年,我在鲁信长乐花园项目炒房4套,获利约120万。”

    “1996年至2001年在洪山坡小区炒房2套,获利约40万元。”

    “1998年至2003年在浮山后项目炒房2套,获利约45万。”

    “1997年至2003年在新贵都小区一期炒房15套,获利400-420万元。”

    “2002年左右,在青岛信发房地产公司定购期房一套,缴纳定金5万元,半年后出售给一客户获利约30万元。”

    “贵合花园的6号楼西单元1703户,自2005年至2010年开始出租,每年租金6万元,合计30多万元。”

    “青岛滨海花园海丽楼2604户,我直接出租给青岛一家公司,年租金20万元,……。”

    “我1994年在青岛开发区大地集团集资中,投入本金45万元,他们公司用了3年至5年,利息是年息的25%,1997还我的时候大约翻了一番,当时银行去现场发放的现金。”

    “1991年至1992年间,我买卖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进口的钢筋,获利40余万元。”

    如果是真,哪怕部分是真的,刘某某都俨然是一个头脑精明的商人。实际上,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都是自己编造的,与事实严重不符。这恰恰反映了他心存侥幸、心存幻想的心态。

    市纪委初步查明刘某某低价购置房屋,有受贿5万元的违法违纪事实后,依据规定对他开除党籍并行政开除,当处分决定送达到他手中,要求他签字的时候,他以为他的问题已经调查结束了。

    在签字的时候,他还写下了如下的话:“对文件中所指定的受贿事实,我有异议,已经向市检察院提出,目前正处于委托阶段”。

    刘某某在处分决定上签字

    殊不知市纪委调查过程中已经发现了,他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并已经及时移送市检察院进一步依法处理。市检察院依据相关线索对他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查实。尽管在调查过程中刘某某不配合组织调查,并就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编织其炒房等无法查证的情节,增加组织调查的困难。但是,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最终刘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012年12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7,977,416.4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贪欲如火”,刘某某毁在了一个“贪”字上。身居要职,总觉得“一朝权在手,一手能遮天”,把手中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忘乎所以,为所欲为,把法律抛之脑后,把纪律当成耳边风,胆子越来越大,贪心越来越重,欲望越来越多,以至于什么饭都敢吃、什么钱都敢拿、什么水都赶趟,别人不给还主要索要,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滑越深,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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