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积分制让新市民有房住
“安居才能乐业,无论是本地户籍居民,还是外来务工人员,都渴望一处安定的居所,这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莫大的温暖。”市政协委员、新市民之家主任陈明钰说,他关注外来务工群体多年,除了工作的辛劳、离家的乡愁,住房问题同样是挡在外来务工人员面前的一座大山。“如果住房问题解决了,那么随之而来的孩子入托入学以及全家人的社保医保养老等问题也就顺理成章能得到解决。”陈明钰说。
“我看到有外地城市引入了积分的方式,外来务工人员依据工龄、技术种类等不同进行积分,达到一定积分即可申请入驻当地建设的公租房,并享受部分户籍待遇,如孩子免费入托入学等。”陈明钰委员建议道。
记者从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2012年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将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对象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还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其中,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目前我市针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已建设了多个公租房项目,如位于开发区滨海大道旁的武船重工公寓,位于黄岛区昆仑山路以东、辛安六号路以南的辛安公租房项目包括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两类房源。自2012年开始,我市计划5年内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2013年全市共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1681套,占房源总量的64%,公共租赁房房源占比超过六成,再创历史新高。
加大配建制让入住者享便利
市政协委员、青岛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敬志伟教授则聚焦在如何拓展和规范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等方面。“山东路璟台项目是个很好的例子,采取配建制的方式,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开发商在商品房中配建部分保障房还能享受到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的优惠。对低收入家庭来说,在成熟商圈一带生活工作,能带动他们的就业,从而提高家庭收入。”敬志伟委员指出,这也是我市保障房建设方面的一个创新,希望能进一步加强。
据悉,为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我市自2008年开始全面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规定凡是规划为住宅的房地产项目,全部要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居民由此可以享受与大住宅社区一样的商业、教育、交通配套,低收入家庭可以就近享受城市的公共生活配套。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企业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25%、30%、45%的比例配建。不适宜配建的地块,要提取相应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集中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目前,全市配建的保障房比例已达50%。在2013年开工建设的54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项目30个,房源9827套,占任务目标的60%。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
不过敬志伟也注意到,保障房建设资金量巨大,与普通商品房开发相比,具有建设运营期长、利润率低、房地产企业参与动力不足、融资困难较大等特点,成为建设保障房的难点或瓶颈。为此他建议探索分散投资风险,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可持续性,鼓励担保和保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可尝试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或专门的机构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或保险。”敬志伟委员表示,担保和保险机构的职责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为开发主体和保障性个体提供信用支持,促进资金周转,直接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流动性,多种融资工具的业务空间。二是在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平台或组织作用,创造条件吸引各类保险基金进入,为保障性住房投资提供稳定的资本金筹集渠道。
体内循环杜绝经适房寻租
在经济适用房管理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就保障群体而言价格仍然偏高,导致符合条件的人群负担过重,或者根本无力购买。再者如果将全部积蓄都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必然会影响到以后家庭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部分人员就选择变相转让的方式,即以自己的名义购得房屋,但是私下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待5年后允许上市时再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市人大代表徐海洁指出,鉴于经济适用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实现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并且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有计划地减少经济适应房的建设数量,直至最后取消。同时要扩大公租房建设规模,从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将原本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和资金转向公租房建设,逐步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敬志伟委员则建议实行限制上市交易。对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应采取体内循环、封闭运作的方式。即购买者如欲出售,只能由政府回购,再分配给其他适合条件的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产权产籍管理上,经济适用住房应单独登记,不允许出租、抵押、典当等,消除经济适用住房中的以投机、投资为目的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