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章子怡民事控告《苹果日报》、《壹周刊》诽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内庭聆讯。
原告章子怡指,《苹果日报》于去年5月29日刊登一篇标题为“卷入薄熙来案,章子怡‘卖肉’受查禁出国”的报道,而《壹周刊》在两日后再刊出一篇标题为“爆收肉金7亿禁出国,章子怡失约康城”的报道,这两篇报道都是诽谤她的文章。她因此控告这两个刊物的出版商和总编辑诽谤,四名被告包括苹果日报有限公司和张剑虹、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她要求高院颁下禁止令,禁止被告直接或间接再发布有关诽谤报道并要求被告作赔偿。原告又指被告是故意诽谤企图获利,要求下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官裁定,案件不涉及事实争执,关键是要理解文章内容是否对原告构成诽谤,单从字面看,其内容明显属于诽谤,根本不用陪审团裁决,被告的抗辩书根本无任何合理的抗辩理由,故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辩书,要被告付诉讼费,但准许被告在21天内呈交新的抗辩书,暂时不直接判原告胜诉。(记者 裴军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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