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9日电 因与新疆吐鲁番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产生赞助合同纠纷,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被告上法庭并索赔2.4亿元。今日,体育总局训练局的代理律师发表了一份声明,全文如下:
吐鲁番市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和公司”)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以下简称“训练局”)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赵强、吴晨律师作为训练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案是作为事业单位的训练局与作为企业的天盛和公司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本案系因2011年12月30日训练局与天盛和公司签订《赞助协议书》,2013年3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引起。2013年10月18日,训练局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盛和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现本案正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二、感谢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希望媒体对本案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法院对本案裁判前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勿发表任何倾向性的言论。我们会根据本案的进展和法院的裁判适时与媒体保持联系,对本案确定事实进行披露。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