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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城区盖新楼还需红瓦黄墙
2013-09-11 10:25:17 青岛早报

    6类自然、人文环境可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历史城区将保持红瓦、黄墙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历史城区的建筑屋顶、立面色彩和材质,要与“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整体色彩相协调。

    6类环境可纳入保护名录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风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我市将实行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包括:体现地方特色的山体、水系、海湾、岸线、沙滩、礁石、岬角、海岛、湿地等;能够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特征,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保护“山海相依”环境格局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环境格局,保持自然环境风貌特色。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原有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保持红瓦黄墙主色调

    我市还将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特色,包括路网格局、历史风貌道路、特色庭院、天际轮廓线、眺望视域、景观视廊与道路对景、整体色彩和历史环境要素等。

    保护历史城区“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整体色彩,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立面的色彩和材质,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新建筑高度将受控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市要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来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和体量。不得改变历史城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高度,历史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山体周边区域新建建筑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保护规划规定的山体高度控制线;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十五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

    历史城区内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电力、通讯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不作为人员将受处分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和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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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市民对《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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