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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某案:律师不可背离职业伦理

来源:新京报 2013-07-26 09:12:00字号:TT

    ■ 议论风生

    李某案中律师表现受争议,给律师群体提了个醒:在行使职能时,须恪守职业操守,切忌僭越法律底线。

    李某等五人涉轮奸案仍在发酵,受争议的,还有该案的辩护律师。日前,李某的法律顾问兰和称,法庭上律师们已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李某同案犯的律师则称:“李某自认武功第一,强奸时才打人”,引起不小的争议。

    这一系列由律师领衔演绎的闹剧,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作为律师,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何在?

    在该案案发后,李某的律师陈某允诺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这引发不少人的猜疑。就如有的律师所言:“如果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强奸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符合职业伦理。律师屈从当事人及其家属意志,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是不允许的”。而其律师团团长张某标榜“法律大学”副校长,并称李某不构成“轮奸罪”,也颇显荒诞:一则中国并无“法律大学”,二则法律中也没有“轮奸罪”的罪名。这涉嫌虚造头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禁止在名片上印刷各种头衔、荣誉、学历、兼职的规定相冲突。

    在此案中,有律师反复强调李是未成年人,媒体在报道时不得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然而,在律师自己的博客、微博中,却大曝李某名字,莫非代理律师就能弃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

    日前,律师兰和甚至向法院提出对“有关人员”开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调查。实质上,法院功能在于审判,刑事立案调查和公诉须由别的机关执行。不依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提请法庭记录,这是缺乏法律基本常识,还是恶意引导舆论?

    或许,该案中的某些律师夸大其词或替法院做主的行径,只为造势,影响舆论走向,进而左右法院判决。只是,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起码的职业伦理。没有合法证据,就声称受害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这对受害者何尝不是二次伤害?对被代理人也不负责任犹记得,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张显散布虚假消息,就曾误导舆论,到头来,他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输了与药庆卫的官司。

    既背离职业操守,又表现得很不专业,无疑是该案中律师备受诟病的重要因由。但愿它能给律师群体提个醒:在行使职能时,须恪守职业操守,切忌僭越法律底线。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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