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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日本显扩张野心 得罪中国将遭报复惩罚

来源:中国海洋报 2013-07-22 10:44:00字号:TT

  日本在与我岛屿争端问题上处境尴尬

  尽管日本官方和学界在各种场合极力主张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但迄今为止拿不出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的、令人信服的历史事实和有效的法律证据,使日方处于十分被动和尴尬的境地。而且,日方的宣传力度和动作幅度越大,越能暴露出其在领土争端问题上的海洋扩张野心,从而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警惕。

  日本的主张站不住脚

  从表面上看,日本似乎在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问题上表现出欲望强烈、态度坚决的态势,还故意摆出一副气势压人、志在必得的架势。特别是自去年“9·11”购岛事件以来,日本除了开动外交和媒体两大机器加大宣传力度之外,还采取强化军事手段和海上执法体制等措施增强对钓鱼岛海域的防范。更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注重依靠美国的支持。一是扯虎皮拉大旗拼命拉美国协防,要求美国明确和反复表态《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二是与美军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夺岛军演,以壮自己的胆子;三是美日军舰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出现对我渔船进行割缆等前所未有的野蛮举动。无论是加大宣传力度,还是强化执法体制,抑或求助于美国,日本上述表现都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争夺底气不足,正处于进退维谷、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下在日本,无论是学者还是官员,都异口同声地强调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在历史和国际法上是明确的。稍微有点历史知识和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日本是在强词夺理,闭着眼睛说瞎话。归纳起来,日本提出这一主张的理由无非有以下4个:其一,日本人古贺辰四郎最早发现、最早经营和开发利用钓鱼岛,符合“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针对日本上述观点,我官方和学界列举《顺风相送》《筹海图编》等记载的历史事实,对其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尤其是法学界对其的批驳更是一针见血,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领土取得”重要的要件是存在对无主地持续有效的统治。古贺氏最早开发利用钓鱼岛的说法,既违背历史事实,又在法律层面立不住脚。关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在其《“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解明》著作中,例举大量的历史事实加以阐述,证据确凿,令人信服。其二,日本更多地愿意列举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辖,并建立标桩来证明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因为它是官方行为,时间久远似乎是其主张固有领土最有力的历史事实和法律证据。但是,所有资料都表明这个内阁决议是秘密的,凡是没有公布的决议,在国际法上都被认为是无法律效力。只有没有法律常识的人还在一味地把它当作主张日本固有领土的有力证据。其三,日本为数不少的官方或学界人士,企图将《旧金山和约》作为主张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的法律依据,这也完全是徒劳的。在《旧金山和约》里根本找不到日本所需要的有效证据。何况,中国不是条约国,周恩来总理代表政府事先有声明,该条约不适用中国。《旧金山和约》第3条信托统治: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礁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日本企图根据此规定主张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真是可笑至极。非但起不到对其有利的解释作用,反而让国际社会都认清其强取豪夺他国领土主权的野心。其四,在1969年11月21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以下简称《冲绳归还协定》)中,虽然明确写有将冲绳行政权归还日本的条款。但是,日本不敢将其作为主张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的法律依据,因为该协定条文中表述的是“归还行政权”。如果日本以此为据,与其主张的固有领土是相悖的,非但起不到积极的证据作用,反而有可能被对手四两拨千斤作为否定其主张的最好证据。另外,该协定因为是美国私相授受的,在国际法上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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