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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女方:酒后强奸不是强奸?

来源:沈阳晚报 2013-07-12 10:26:00字号:TT

  昨日,李某某强奸案受害人杨女士及其律师委托《法制晚报》发布声明,称李某某的律师所发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并质问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对子女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针对李某某律师声明中的观点,杨女士在律师声明中也做了相应的反驳。

  被害人: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

  10日,看到李某某新聘律师所发的声明后,被害人杨女士几度哽咽,“他们没有尊重一名被害女性,也没有站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替我想想,这等于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杨女士表示,“案发后,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反而又听到这样的言论。”杨女士没想到对方的一份律师声明又激起了千层浪,“铺天盖地的都是李某某,让我无法忘记那个噩梦”。杨女士称,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为了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律师:尊重当事人意愿

  10日,李某某新委托的律师表示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消息发布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松涛律师事务所负责代理刑事案件的张楠律师表示,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张律师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主要会进行会见当事人和查阅卷宗两项辩护准备。在会见当事人时,律师会与当事人交流,让其将案件所有的情况如实说出,从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情况。

  不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在委托律师辩护之前会提出要求,比如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就要按照对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思路进行操作。由于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尚不能阅卷,因此在签订代理协议后,律师阅卷以及会见认为当事人有罪,但当事人坚持要进行无罪辩护的,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律师须服从当事人意愿。不过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院决定的。

  新律师代理身份没问题

  10日,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发表微博,对李某某的新聘律师王冉的身份提出质疑。微博称,李某某新聘律师王冉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而李某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解读称,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不具备检察官身份,将不受此约束。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最终确认,以王冉当初的工作经历而论,其作为律师代理海淀区的案件,没有身份上的问题。据《法制晚报》

  杨女士律师声明(部分)

  被害人杨女士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一、尽管经解释,被害人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二、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三、对方声明还说,“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他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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