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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航班坠机事故引关注 国际航空事故怎么赔?

来源:法制日报 2013-07-09 14:40:00字号:TT

  美国当地时间7月6日11时28分(北京时间7日凌晨2时28分),一架韩国韩亚航空公司的波音777型客机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着陆时失事。截至目前,该客机失事已致两名女性中国公民遇难、180多人入院接受治疗。

  中国驻旧金山总领馆和驻美使馆正继续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驻洛杉矶总领馆等其他中国驻美机构也已做好准备,随时可提供增援。

  在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的同时,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有消息称,韩亚航空在7月7日的记者发布会上表示,该公司与韩国国内的9家保险公司签约,与海外保险公司签署了再保险。在详细彻底调查后,方能预测出赔偿额。

  韩国金融委员会发布消息称,此次事故飞机共买有23.8亿美元的航空保险,其中飞机保险1.3亿美元,事故责任赔偿22.5亿美元,因此事故赔偿不存在大问题。消息还称韩国金融委员会将指导韩国保险协会和相关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赔偿,保证遇难者在确认赔偿金额后第一时间收到赔偿金,并尽全力在医疗费的支付上做到让伤者满意。

  尽管韩亚航空表示赔偿不存在大问题,但究竟该如何赔偿、赔偿多少,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般来说,航空事故的赔偿包括两部分,一是承运人的赔偿,另外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险赔偿。如果乘客没有投保,则主要是承运人的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新宝说,国际航空事故赔偿与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不同,国际航空事故的赔偿工作主要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

  《蒙特利尔公约》,即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从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 

  据了解,《蒙特利尔公约》的使用范围是“国际运输”,因此,在韩亚航空失事航班上的中国旅客,不论是从中国出发还是从韩国出发,均可要求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在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方面,《蒙特利尔公约》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经国际民航组织复审,从2009年12月30日起,《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6.91万元)提高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2万元);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排除10万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据介绍,《蒙特利尔公约》有三大优势:第一点在于该公约的赔偿标准较高,即120余万元人民币的特别提款权,而且该公约的赔偿标准每5年更新一次;第二点在于该公约适用先期赔偿原则,即由责任方先行支付旅客一部分赔偿金,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进行结算,这样可以避免因调查时间过长而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第三点在于,如果认定为责任事故,即有过错方,而不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失事,则赔偿无上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事故发生后,不管是乘客还是航空公司,都应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尤其对于乘客来说,要及时举证,这样才能保证赔偿顺利进行。

  另外,在航空事故中,突发灾难对乘客的精神损伤不容忽视。精神赔偿如何认定,也是赔偿问题中的焦点。

  对此,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董念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1999年5月的蒙特利尔外交大会上,赞成精神损害与反对精神损害的观点发生了激烈交锋。会议的最后结果是,精神伤害不作为一个独立的可赔偿伤害,可赔偿的精神伤害应限制在可证明的有严重情感伤害的范围内,对那些由于震动等现象而产生的“飞行恐惧”这一类诉讼都不能赔偿。 

  董念清认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旅客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尽管公约的原本文字排除精神伤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与法院的实践。在韩亚航班事故中遇难的中国公民的家属、受伤的中国乘客,可以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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