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引导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意见》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山东现行财政体制框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历经多次改革后,总体上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未理顺,市县财政收入口径不够完整,不利于市地投融资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地方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
为化解这些难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对省以下财政体制做十个方面调整:
一是下划省级部分收入,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按2012年决算数算账,这次省级下划税收达251亿元,占省级税收的68.6%。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资源矿产类小税收入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三是取消原体制按3%比例递增上缴政策。四是建立胜利油田石油增值税和资源税省市分享机制。五是降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级分成比例。六是完善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机制,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级补助50%,其中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七是对省级因体制改革集中的财政困难县收入给予全额返还。八是对省级分享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返还。九是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十是强化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政策约束。据山东卫视《山东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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