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的刘某在两周内先后捡到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的密码就写在上面,另一张卡留在自动取款机里仍可操作。面对从天而降的“馅饼”,刘某没能抵御住诱惑,共取出1.8万元。日前,巢湖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40岁的刘某,为人内向,不识多少字。今年3月20日下午,刘某在巢湖市向阳路某银行营业点拾到一张银行卡,该卡背面写着密码,刘某查询得知该卡内共有27000元,于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走人民币9000元,并将银行卡扔掉。
4月3日,刘某独自一人在某银行自助取款区准备查询自己的银行卡时,发现取款机里有张银行卡,而且取款机尚未退出操作界面,刘某查询发现这张银行卡内竟有9001元,于是又分三次共取款9000元。
两次取款18000元后,刘某并未告诉家人,而是将钱藏在抽屉里一直没用。后因为害怕,才将此事告诉母亲和哥哥,家人随即陪同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18000元现金全部交给公安机关。
庭审中,刘某非常后悔,但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法院认为,刘某用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8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新安晚报 张敬元、金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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