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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带宠物进海水浴场罚200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4-29 06:09:41 字号:TT

  昨天,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海水浴场开放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开放时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安全管理不到位可罚3万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经营,对游泳区、更衣区、经营区、停车区、游乐区

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救生、救护人员;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垃圾回收、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及时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按照协议对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海域、绿地、游乐场所、公共厕所、更衣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

  凡违反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

  胁迫游客消费将被罚款

  海水浴场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禁止的经营行为包括: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凡出现“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情况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带宠物进浴场罚200元

  进入海水浴场内的个人和团体,禁止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损坏花草树木;禁止取土、采石、挖砂、养殖、捕捞;禁止停靠渔(货)船、晾晒海产品或渔具;禁止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海水浴场;禁止随意张贴广告;禁止携带炊具在海水浴场公共区域内烹饪、烧烤食物;禁止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

  凡出现“取土、采石、挖砂、养殖、捕捞”和“停靠渔(货)船、晾晒海产品或渔具”行为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凡“携带宠物进入海水浴场”或“携带炊具在海水浴场公共区域内烹饪、烧烤食物”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在5月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意见。

  信函邮寄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电子信箱为faguierchu@163.com;联系电话、传真为85911500。

  探访 沙滩遛狗“常有的事儿”

  昨天,记者在第二海水浴场看到,一块标有“禁止携带宠物入内”的标示牌摆放在入口处,但沙滩上还有宠物狗跑来跑去。市民王女士说,她经常带孩子到沙滩,几乎每次都能看到宠物狗,而且基本不会拴狗链。“既然有规定不允许宠物进入浴场,大家就应该自觉一些。”王女士认为,对违反规定携带宠物进入浴场的宠物主人应该处罚。随后,记者又探访了沿海一线其它几处海水浴场,将宠物带入浴场沙滩的情况也都存在。

  此外,在一海滩入口处,几名扮成卡通人物的男青年不断地追问游客是否要合影,一旦对方同意并与他们合影后,就会被索要“合影费”。(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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