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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告航空公司运量费不清胜诉 退还违法收入

来源:人民网 2013-04-16 17:02:44

    近日,广州白云区院审结了一宗乘客诉请航空公司返还自行车托运费的案件,判决航空公司需向乘客小林返还以“逾重行李票”为名收取的400元托运费。航空公司败诉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的特殊行李托运规则,修改了其对自行车托运收费的有关规定,广大乘客从此受益。。

    2012年4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小林购买了一张某航空公司销售的广州至成都的飞机票,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去西藏旅游。但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告知已经打包好的自行车需要支付400元的托运费。据小林了解,每位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可享有20公斤的免费托运行李额,而他托运的自行车刚好是20公斤。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作为行李运输,其重量不得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且需按逾重行李费率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因航班起飞时间将近,小林为了不耽误行程,只好向航空公司交纳了400元“逾重行李费”而后登机。小林认为此费用是航空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其在购买飞机票时,已仔细阅读航空公司提供的20余项协议合计数百个条款,其中并没有任何关于自行车不计入免费托运行李的条款,航空公司所依据的内部规定显然是“霸王条款”,为此小林将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返还以“逾重行李票”为名违法收取的400元。

    庭审中,航空公司认为其已在官方网站上明确记载了有关自行车托运需作为行李托运需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同时《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对“行李”的定义是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自行车不具备上述“行李”的特点和要素显然不属于“行李”范畴。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已依法批准了该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其中就明确规定了“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费率单独收取费用。”另外,小林在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已清楚告知其“根据民航局以及公司的的相关规定,自行车应按逾重行李费率单独收费”,小林对此完全知情并自愿缴费,如果其对此合法性有异议,完全可以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后,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航空客运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林提供客运服务,并履行相关合同附随义务。基于航空运输安全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可以对行李运输的物品及重量作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其作为提供航空服务的经营者应将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在旅客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合理选择更为经济有效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根据查明的事实,航空公司在订票流程中并未将有关自行车运输需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其待办理登机手续时才要求小林按有关规定缴纳自行车的逾重行李费,明显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造成小林被以“逾重行李票”为名收取了400元,损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航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小林要求被告返还以“逾重行李费”为名收取的400元合理合法,故予以支持。

    判决后,航空公司没有上诉,且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近日,航空公司对原特殊行李托运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的特殊行李托运规则,规则规定旅客按航空公司要求将自行车打包完善后可以进行免费托运。这一举措在社会引起热烈反响,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好评。(刘圆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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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2-82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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