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崂山法院立案庭就经常收到崂山区深圳路某小区业主们的起诉状,大家不约而同地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来按照合同约定2010年5月就应到手的新房,结果让业主们一直等到2011年6月份。业主们纷纷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业主上法庭讨要违约金
2009年孙先生相中了深圳路的一处小区,并在当年的5月1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
据了解,因为这个原因起诉开发商的并非只有孙先生一人。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从去年开始就有该小区业主陆续到法院起诉开发商,到现在有的已经审理完毕,有的业主还在起诉中,涉及居民已经多达数十户。
开发商称天冷影响施工
面对业主的质疑,开发商对逾期交房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逾期交房的时间计算有问题。据开发商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与业主签订的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合同签订后因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新颁布的可能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法律法规通知而导致延期交房,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称,2009年冬季天气严寒,开发商在施工时,被青岛市建委下达通知勒令停工40天,因此影响施工并最终导致出现逾期交房,这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计算逾期交房的时间应扣除40天停工时间。
已有业主拿到违约金
法院认为,开发商直到2011年6月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开发商提出的逾期交房原因,由于开发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一审裁定,经重新计算后开发商需在10日内支付孙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2.5万余元。除孙先生外,其他起诉的居民也将获得相应的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