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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清理路边停放废旧车辆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3-29 08:49:04 字号:TT
青岛清理路边停放废旧车辆
青岛清理路边停放废旧车辆
青岛清理路边停放废旧车辆

    在小区的绿地当中、在人行道上、在背街小巷旁,时常能见到落满灰尘、车胎瘪掉、车身锈蚀的“僵尸车”,这些车辆一停就是好几年,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而且给市民通行带来很大的影响。虽然对“僵尸车”已经怨声载道,可却一直难以处理。记者获悉,青岛市城管执法局将啃下这块“硬骨头”,在3月29日到4月30日对这些“僵尸车”集中整治,还路于民。

    反映 十多辆废弃车围住小区

    

“我们小区周围这种废弃车有近十辆,轮胎全都瘪掉了,车上一层灰,玻璃都没法看透了。 ”家住如东路的李先生反映说,这些报废车大多停在如东路、新沂路上,其中如东路和徐州路路口有两辆是废弃的面包车,车厢被附近的小贩当成了仓库,一些没用的箱子盒子放在车内。隔着两辆面包车不远的如东路上,还有几辆废弃的教练车,整个车身已经非常破旧。除了小区外的道路上有废弃车,金湖小区2号楼前也停着一辆废弃的面包车,这辆面包车同样被人当成了存放货物的地方。

    “太影响交通了,这里的路本来就不宽,这些车一停就占据了一个车道,看上去也很难看。 ”李先生有些气愤,他向相关部门反映过多次,但这些废弃车从来没被清理过。 “这些车停了少说也有两年了,如果没人管,还得继续这么放下去。 ”

    市民 这些车占着茅坑不拉屎

    在台东步行街东侧的一条无名小道上,几辆长期在此停靠的“僵尸车”让路旁的商家非常头疼,“台东这一带车位本来就很紧张,我们店前的这条小路只有两个车道,后来就在路西侧划上了停车位,可这些破车就把位置占上了,我们只能在周围四处转悠找车位。 ”路旁店铺的林女士非常气愤,在这条路的南头,还有一辆车也属于“僵尸类型”。一位市民干脆说,这些车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记者注意到,这几辆车车型较大,多为厢式货车,车顶和挡风玻璃上落了厚厚的一层灰。据林女士介绍,有人甚至把这些车当成了临时仓库,经常把一些货物放在车厢中。

    在龙口路与张店路路口北侧,一辆轮胎瘪掉的破旧吉普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将整个人行道占据,轮胎着地的地方都已经被泥土包裹,一看就知道停放时间不短了。 “这辆车应该就是附近的一家汽修店的,这个破车他们没地方放,一直放在这路边,有一年多了,从南边来的车速度都不慢,人走到这里只能走机动车道,肯定不安全。 ”住在张店路的刘先生意见很大。

    城管 今起集中清理“僵尸车”

    3月28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获悉,从3月29日到4月30日,城管部门对“僵尸车”展开集中清理行动,整治的范围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辖区内,占用人行道、绿地、背街小巷等公共区域违法停放的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督察处处长李群告诉记者,他们前期接到了众多市民的举报,之后便一直在研究清理废弃车的问题,而如今终于有了集中行动。李群表示,这些占道车辆分为三种,废弃车、闲置车和改造占道经营车,对于能找到车主的车辆,执法人员将监督车主限期将车辆清理。对于找不到车主的,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代为清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除,并依法对清除的障碍物作出处理,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依职责予以协助。

    如果市民发现占道的 “僵尸车”,可以向就近的城管执法中队反映,也可以向居委会或者街道反映,工作人员将转达给执法人员。(宋新华 陈艺丹)

    关于开展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政府部署,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30日,在市区开展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的范围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辖区内,占用人行道、绿地、背街小巷等公共区域违法停放的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废弃破旧机动车占路经营的行为。依法清理占用人行道、绿地、背街小巷等公共区域停放的废弃破旧机动车等障碍物。

    三、违法停放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除。对通告以后仍继续违法停放的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代为清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除,并依法对清除的障碍物作出处理,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依职责予以协助。

    四、加强对违法停放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的联动化管理,通过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实行信息共享,整合执法资源,不断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废旧机动车等障碍物违法停放问题,实现还路于民。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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