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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示:房产交易有陷阱 当心订金变定金

来源:兰州晚报 2013-03-20 15:04:10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经纪机构已经深入到房产消费的各个环节。春节过后,兰州各房产中介的销售大都迎来了火爆场面,但同时,部分房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也日渐增多。2月27日,城关消协结合近期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房产中介交易中的陷阱。

    购买房屋一定要看清产权证

    消费者雷先生在一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59.69平方米的住房,该房屋中介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先

缴纳2万元的订金,在签约购房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发现该住房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经过考虑停止签约,并要求退还2万元订金,但该中介以种种借口推辞。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和商品服务知悉权。”城关消协负责人介绍,消费者购房时,房产中介要向购房者说明所购房屋的各项具体情况。此案中,房产中介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没有产权证这一事实,涉嫌欺诈。

    消协提醒,挂牌低价房其实就是以所谓“质优价廉”的“空挂”房屋吸引看房客户,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包销”“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

    同时,不少中介机构不明示各项收费价格,违规操作,赚取差价和乱收费,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由于信息不畅,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更有个别的房产中介违规介入买卖房屋,以公司员工名义收购房产,在这个过程中,中介公司不再出面,而是将收购的房产落户到业务员身上,这样业务员就可以以房主的身份高价出售此房源,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

    目前,一些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开具自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极不规范,连必要的条款,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都未列入,有的合同,仍然存在“霸王条款”,导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多限制买房消费者的责任,推托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能达到平等履责、公平交易。

    特别提醒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合同履行的订金、预付款、意向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不能适用于定金法则。而中介公司往往就利用这一点混淆消费者视听,在消费者取消购房意向或交易不成时,把订金、预付款、意向金作为定金予以扣留,不返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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