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
1月30日,北京“2013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启动,活动旨在帮助买不到车票的人回家过年。CFP供图
因为开车顺道捎了四个工友回家,并且“没有经验”,在回答路政人员“公司是否报销”时说了句“差不多”,司机刘杰差点被当成了非法营运。所幸公司后来传来了不给报销车费的证明,才免去5000元钱的罚款。当地交管部门向媒体表示,私家车载人,只要涉及金钱,就是“非法营运”。
正在推动“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的王永很愤怒:“搭别人车,给别人加个油,这不是最正常的人情世故吗?”他表示,如果南京的相关部门不道歉,他将联合刘杰提起行政诉讼。
王永此前曾专门咨询过公安部和北京市交通委并被告知,以合理分摊出行成本为前提的顺风车并不是“非法营运”,但“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仍然谨慎地声明不提倡发生现金交易,这也是大多数类似顺风车活动的选择。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非法营运作出明确规定,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大多沿袭了以“有否取酬”作为标准来划分经营性运输与非经营性运输。但近年来,分摊成本模式的“顺风车”、“拼车”的流行,凸显出了这种管理模式的陈旧。
公司报销就是“黑车”
刘杰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让4名工友搭了顺风车,自己会跟“非法营运”扯上关系,还差点被罚了5000元。
麻烦是从1月31日9时的一次例行路检开始的。当时,安徽人刘杰开着自己去年8月新买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载着4名没有买到票又正好顺路的工友,刚刚从南京江宁上坊附近的一个出口下高速公路。
在南京市江宁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此后公布的情况介绍中,事情被描述为:“1月31日9时45分左右,东山交管所两名执法人员在宁杭高速执行春运检查时,发现车号为苏D****的五菱面包车载有4名乘客,遂对该车进行检查,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车涉嫌非法营运,按照法定程序将该车带下高速做进一步检查。”
但刘杰告诉记者,在当时的例行检查之后,自己和另外一名下车小解过的工友被分别带上执法车做了笔录。在给自己做笔录时,对方不断问起公司有没有给车辆报销过路费和油费。
“我还没说有没有报销的时候,他就写好答案了。”刘杰说,“我就坐在他旁边,都能看见。”
刘杰说自己“被问烦了”,最后就说了句“差不多”。但对方并没有把“差不多”写进笔录,而是直接写成了公司报销过路费、油费。
另外一个工友告诉记者,在做笔录时,对方说刘杰已经承认了公司给报销过路费和油费,因此他也在写有公司报销过路费和油费的笔录上签了字。
新上路不久的刘杰说,自己后来才知道,假如公司出了钱,就意味是公司雇自己送人,而自己这辆没有客运牌照的车也就成了非法营运的“黑车”。
“我哪知道他们问我报销不报销是干嘛,没有经验啊,就想赶快走,根本没有往非法营运上想啊。”刘杰告诉记者,他去年6月才考完驾照,8月新买的车,这是他第一次春节开车回家,米黄色的车身上还贴着新手的小标志。
被带到江宁交通局运管所东山分所后,刘杰得知,因“非法营运”自己需要交纳5000元罚款,这还是领导开会后考虑到送人情节所给出的优惠。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他要付一笔“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杰当即表示不满,并提出笔录里没有写清楚自己说的是“差不多”,要求调出笔录录音做对比。一同做了笔录的工友也提出同样的要求。运管所的答复,录音格式有些问题,暂时听不了。
最后,在前来采访的记者的帮助下,刘杰的公司用传真发来了一纸证明,证明公司确实没有报销过路费和油费,非法营运因而不能成立。
15时18分左右,觉得“心里很不好受”的刘杰终于离开了运管所。因为这件事情的耽搁,刘杰直到24时30分才回到安徽阜阳的家中,“说实话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但是不说我们公司没给报销吧,退一步,就是给报了一点路费,违法不违情,至于罚这么多吗?”
“顺风车”的麻烦
刘杰面临的“顺风车”变“黑车”的困境,也是“春节回家顺风车”发起人王永曾经担心过的大麻烦。
而就在看到刘杰新闻同一天的上午,王永还在参加录制央视《面对面》栏目时谈到了“顺风车”的非法营运。
主持人问他:“非法营运的界限问题有考虑吗?”王永说:“去年还真有涉及非法营运的问题,我们还真跟当地的交管部门打电话,最后还真帮解决了。公安部交管局表示,春节这个事情是不会的,有的话我们也会纠正,所以我们才有了这个底气。”
录完节目之后,王永看到了刘杰被指非法营运的新闻,南京客运方面指称的“只要涉及费用问题,都算是非法营运”,让他觉得非常不能接受。
“非常意外,觉得很荒谬,很愤怒。”王永说,“说难听点儿,这不是与人民为敌吗?”
早在2011年3月两会期间,王永就曾参加过由法律界人士和北京市交通委领导一同出席的顺风车提案会。当时,北京市交通委法制处副处长李子成表示,北京市交通委曾经调出近几年的交通处罚记录进行统计,没有发现一起处罚案是针对“合乘”的,李子成同时表示,“营运和非营运的界定问题等,需要一步步地探索”。
此外,王永还告诉记者,在今年1月7日参加由公安部交管局举办的交通座谈会时,他曾和交管局的一位领导沟通过非法营运的问题。该领导表示,以民众分摊出行成本为前提的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的范畴。
这两件事让王永对“顺风车”的非法营运问题不再担心,而刘杰事件也让王永格外气愤。
王永说自己开了十五年顺风车,只有一次和钱有关,那是因为自己忘带钱包,搭车的人就帮他付了过路费,他要还,人家死活不肯,“如果按照南京的说法,我是不是也非法营运了?”
一个事实是,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简单地以“是否有金钱往来”作为判定违法营运的标准,这也使得各种春节拼车回家的活动格外谨慎。
由北京某公司赞助发起的“春节回家拼车互助联盟”直接在搭车协议中写明,“由于本次活动系公益性质,是为了方便群众春节回家,倡导绿色出行,因此甲方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搭载乙方出行”。
王永虽然与政府有过沟通,但是“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官方也不提倡搭乘者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有现金的往来。王永解释说:“我们还是尊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否合理。”
但王永个人对搭“顺风车”平摊一部分成本的做法十分支持,“搭别人车,给别人加个油,不是最正常的人情世故吗?”他表示,假如南京方面不道歉,他就要找到刘杰一起打行政诉讼,为此他还特地联系了专门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袁裕来。
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发生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他很乐意担任代理律师,“第一,我们认为这件事情不是非法营运;第二,即使是非法营运,也应该考虑到春节带人回家,从而酌情减免处理吧?”
在他看来,刘杰事件除去不合情理之外,执法部门本身也可能有逐利的冲动,“罚款提成也不是什么秘密。”
刘杰事件发生在南京江宁区,在南京交通运输局的官网上,记者看到,江宁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2010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947辆,名列当年全市各区县第一。
缺失的非法营运标准
在我国,从事公路运输需要拥有营运证,缺少营运证营运,就是“非法营运”。但问题在于,现有法律并未厘清“营运与非营运”之间的界限。
各地执法部门之所以多以是否涉及金钱作为执法标准,是源于1986年公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6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按照这个标准,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一旦有涉及金钱的“拼车”自然是“非法营运”。
2000年,交通部公路司曾经发布名为《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该函依据1986年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指出,“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无疑,获取报酬比发生费用结算又扩大了一步。
但是,2004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依据该条例作出的《复函》的效力自然也应存疑,但检索后不难发现,该《复函》仍然出现在诸多政府网站的法务法规一栏。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并未规定运营与非运营的区别,因此“非法营运”的界定也成为一个难题。
一位地方运管局退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地区仍然以是否涉及金钱作为判定“非法营运”的标准,“如果能证明有涉及金钱,一般就认为是非法营运”。
前述退休的路政人员表示,路政执法对怎么区分拼车跟“黑车”确实也有困惑,很多时候真的“黑车”反而会很有经验的先告诉乘客,如果被查就说是朋友,并互相告知姓名和手机号以防万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非法营运”行为的基本构成包括“非法进行”和“营运行为”两个部分,类似于拼车这种行为是一种偶发性的民间自助行为,即使涉及金钱,也非商业行为,完全合法。
袁裕来则表示,法律的执行应该遵从社会常理,不能破坏既有的社会共识和传统美德:“人家在做好事,你怎么能进去看看说,车里人很多,查查是不是非法营运?除非你有很确凿的证据,能说明他们是在恶意敛财,不然这种机械的执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但地方执法部门显然并未认同这一看法。2007年,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安徽人朱长军在“拼车”时收了对方6元油钱而被指控“非法营运”,遭罚款两万元一事。此后,朱长军一度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的理由即6元是油钱而非盈利。
执法部门表示,根据当时的油价核算油费应为1元左右,因此朱的营运“利润几乎达到500%”,同时,私自营运车辆不定点、不定时、不定线,严重扰乱了公交市场的经济秩序。
正值春节运力紧张,“顺风车”推动破局之时,刘杰事件再次凸显了简单的以涉及金钱与否来判定“非法营运”的不合理。
刘杰事件发生后,二十多位参与“春节回家顺风车”的车主向王永表示了担心,其中一人已经因此决定退出该活动。
刘杰本人倒是很大方,“实话实话,以后能帮还是帮,这次没经验,以后再被查,就说不报销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