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法委书记孟苏铁5日宣布,从现在起,云南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
这意味着云南省今后不会再有人被决定劳教,云南劳教制度改革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总体部署中,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四项重点之一,各省都在陆续推进相关改革,云南成为媒体公开报道的首个叫停劳教审批的省份。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中新社记者表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劳动教养主要针对没有触犯刑法的,对社会有危害,需要进一步教育改造的坏分子,劳教还被看作是安置就业的一种方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2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出规定。2002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部规定是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一部,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年满16周岁,符合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和教唆他人犯罪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
马怀德说,在特殊历史时期,劳教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和法治的进步,人权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劳教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立法法》实施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继续实施劳教面临违反上位法的局面。
“目前劳教面临的最大争议是实施过程中公权力对劳教的随意扩大,劳教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成为部分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导致公权力滥用。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案等,都是劳教被滥用的体现。”马怀德说。
云南劳教制度改革采取的是分步走路线: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
马怀德就此认为,目前劳教范围显然过宽,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行为实施劳教,实践中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劳动教养制度修改完善过程中,首先要清理上述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这种稳妥推进的做法符合中央关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目前,南京、兰州、郑州、济南等地正在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分析认为,上述试点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在立法层面,2010年3月,全国人大宣布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曾表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对原来中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目前还处在起草修改阶段,已列入了司法改革日程。
马怀德称,无论是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还是代之以违法行为矫治,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彻底摆脱公安部门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如可以由公安机关提出,法院作出裁决,同时必须保障被处罚人有法定的申辩和辩护权,维护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