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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下月起可查个人信用情况 不良记录有效期5年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2-02 05:38:21 字号:TT

  酝酿已十年之久的国内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届时,个人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也属违规”是首次纳入上述规定中,不良信用记录的有效期也由终身变成了5年。

  解读:

  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

  按照《条例》,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将删除。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央行相关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而并非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笔贷款在1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此外,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较此前修改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首次:

  逾期不删除属违规

  在征信系统成为经济身份证的同时,也遇到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根据规定,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是首次纳入上述规定中。

  解惑:

  不借贷不等于信用优良

  不少市民产生了不良记录,却摸不着头脑,不良信用记录是如何造成的?是不是未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就不会有不良记录,又该怎样保证记录良好呢?

  “很多市民认为自己没有与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信用记录应该是最优良的。而实际上,如果没有与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俗称信用空白,银行将无法得知个人相关信息,也会对其信用评分打折扣。反之,如果与银行有过借贷往来,并按时还款,银行会认为其信用最优良。”青岛银行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魏良永解释说。

  据记者了解,当个人在银行办理住房贷款时,银行会自动调查贷款客户的个人信用记录,如果想单独查询,只能联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电话及网上查询业务,只能到人行相应分支机构柜台现场查询,市民查询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市民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若发现有错误信息,应及时通过三种渠道要求核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委托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反映。

  如果信用卡产生逾期还款,能用立即注销信用卡的方式注销不良记录吗?银行业内人士称,答案是否定的,建议最好继续保留该信用卡并使用24个月,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因为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主要查看的是最近24个月的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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