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安监局获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有了专项规章,违规部门及人员除了接受记过及现金处罚外,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3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环境的危险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办法》规定,发现事故隐患,没有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朱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