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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青岛市清真食品安全,做好节日期间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满足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节庆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民委〔2012〕16号和青食安委〔2012〕16号等通知要求,青岛市民族事务局于2012年12月21日下发《关于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组织12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清真监督员对全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网点进行监督和检查;2013年1月21日,青岛市民宗局再次下发《关于对我市清真食品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并会同市食安委、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1月22日至24日,对青岛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网点联合开展清真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本次检查分为区市自查和市级抽查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发的通知精神,对所属辖区内的清真网点进行全面自查。检查中,各区、市充分发挥社区统战干部和清真网点监督员的作用,组成了由民族宗教局率领的、社区统战干部和清真网点监督员为成员的检查组,对照《山东省清真食品规定》,对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及有关单位设立的清真窗口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并认真做好各项统计。 第二阶段,由市民族宗教局领导带队的联合检查组,根据各区、市自查情况,重点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等穆斯林群众人口较多区、市的清真网点和胶州市、莱西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工作中,检查组主要通过调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现场察看等方式,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及经营网点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构成,采购及保管等关键岗位人员构成,清真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货渠道及运输保管、产品销售及使用、各类广告宣传、清真食品包装及标识使用、民品企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情况等环节逐一检查,并要求受检单位就受检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帮助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理念,扎实把好企业清真食品安全工作各关口。 检查组对区市检查及市级抽查情况进行认真讨论分析后,认为各受检企业及网点均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和违反《规定》的现象。此次对清真网点和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的联合检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宣传了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规范了清真食品生产网点的管理,更好地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