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媛)男子邓长林为了偿还外债以及拿钱回家过年,对原单位女同事实施抢劫时,将对方杀害。因犯抢劫罪,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邓长林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预谋
吃饭中了解发薪时间
2011年1月15日晚11时20分左右,某市场的工作人员吴某打开公司房门后,发现地面上有好多血,女同事小娟(化名)满头乱发躺在血中。
吴某报警后,根据民警的要求,
邓长林在接受警方排查询问时,否认自己与血案有关。但是,警方发现邓长林的指纹和警方在现场提取的指纹一致。2011年1月20日,邓长林被控制。
邓长林到案后供述,2011年1月,因为快要春节而自己又有欠债,于是就有了抢劫的念头,并把目标锁定了自己已离职的单位原同事小娟身上。为此,他还专门和原同事吃饭,了解到原单位排班顺序和发工资时间。事发当晚,他回到原单位,发现小娟的办公室还亮着灯,就捡了半块砖头,准备等小娟出来再把她打蒙。当晚8时,小娟一出办公室,他冲上去,用砖头击打对方头部。但是,小娟不停呼救。于是,他拿起办公桌上的一把羊角锤,捶打小娟头部,直到对方不动。
邓长林称,事后,他从小娟挎包里找到了7000元现金和银行卡等,然后将带血的衣物扔在路边水沟里,在附近村里找了个浴池洗完澡才回家。
判决:
被告人残暴不足轻判
该案庭审时,邓长林的辩护人提出,邓长林系初犯,且抢劫前并未预谋杀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法院认为,邓长林为劫取财物,将抢劫目标确定为平日关系良好的小娟。在面对小娟求救反抗时,没有丝毫放弃侵害的意思流露,而是用砖头、羊角锤等钝性物体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直至对方死亡。其犯罪手段极为残暴,行为及危害后果均反映出其犯罪主观恶性极大。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11月,北京一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邓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日,邓长林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