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中旬起,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欲借此契机来整治不良的网络公关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本质为非法网络公关机构,其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网络传播手段,不仅严重影响网络环境,也损害了公共利益。非法网络公关行为通常指的是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等特定对象的不正当网络营销手段,此前,轰动全国的两家奶制品企业之间的“网络公关战”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整治“网络水军”,已成为社会共识。从技术层面而言,各有各的主张,譬如有人认为需要“培养理性网民、整肃‘网络水军’的生存环境”,又譬如有人倡导“公关行业应加强自律、严肃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建议主张都有道理,但加快网络立法、加强执法力度,才是整治“网络水军”的根本之策。
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这一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大胆突破与创新。其示范意义不只在于降低了被侵权人的诉讼门槛、防止网络诉讼起诉时过不了立案关,更重要的是,它启示我们:一者,在专门法没有出台之前,相关部门不妨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网络水军”类侵权问题加以梳理,确保在处理常见非法公关行为时有据可依;二者,以立法整治网络非法公关,能有一个稳定的责罚预期,既不至于让违法者感到有“弹性”的空子可钻,也让整治行为更有执行力。
以法治兜底网络公关,也要防止立法依赖症。换言之,既有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就当迅即行动起来,不能依赖“新法解千愁”。譬如对于互联网运营商而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使用者发布侵权信息而不采取措施加以删除或者屏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我国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如果广告经营者明知广告主发布虚假信息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那些为“网络水军”提供“战场”的运营商,就不能只是靠“自律宣言”表个态,或者等到专门法之后再紧张起来了。
非法网络公关近年来愈发泛滥,呈现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加大打击力度,除了依仗集中整治、技术化防范,更要强化法治的堤坝效能——毕竟,整治“网络水军”,没有什么比法治更靠谱!(邓海建/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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