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晚报讯 近日,市物价局发布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明确指出,2013年-2014年冬季采暖期起,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收取取暖费。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以前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为托幼费的,幼儿园在提供冬季取暖服务的同时,可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取暖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但2012年审批或备案的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教费的,因为保教费已包含提供冬季取暖服务发生的费用,所以就不能再收“采暖费”。
对于幼儿园以特色班、亲子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记者 李沛)
上一篇:青岛26中学生集体中毒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