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昨日了解到,市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并要求2013年1月底之前,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638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3104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828元。
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城镇户口烈属提高至每年1302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040元、病故军人遗属10440元,而农村户口则相对应的分别为每年7680元、7320元、7080元,其中改嫁烈士妻抚恤标准为城镇6510元,农村384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2760元(每人每月2730元),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26300元。
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7440元、7320元、7200元,每人每月提高90元。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月50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4860元。
同时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
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1368元。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1368元。
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记者 吴帅)
上一篇:青岛市建管局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