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和王某两人办理了四家空壳公司,到银行申请了11台POS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为用户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两年时间疯狂套取6400余万元。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郑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婷)
办4家空壳公司上POS机
郑某今年34岁,是青岛本地人,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时认识了同事王某。 2008年公司效益越来越差,两个人也准备自谋生路,听说利用POS机办理套现能挣钱,他们就准备申请一台。同年冬天,两人在李沧区租了一个办公地点。办理POS机需要一定的条件,他们就利用自己和亲属的身份证件“开”了手机专卖店、五金店、装饰经销处和百货超市4个店面,但这些店面既没有经营场地,也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接着两人拿着店面资料,到银行办理,为了不引人注意,他们在4家银行申请了11台POS机,办好之后便开始了套现业务。
一边套现一边“养卡”
从2009年年初开始,为了拓展业务,两人到处散发小广告,生意也渐渐多了起来,不少人都是急着用钱,套现额度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两人渐渐摸索出两套经营方式。首先顾客刷卡时,额度进了郑某的户头,郑某再拿出同样额度的现金交给顾客,这时需要收取1%至2%不等的手续费;其次如果顾客的信用卡额度不够,郑某还会用自己的卡帮顾客套现,每次套现郑某都及时还款,刷卡消费的金额高了,信用卡的等级也越来越高,能够套现的额度也在不断增加,以此方式把自己的信用卡“养”了起来。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POS机需要根据消费额度向银行交不足1%的手续费,郑某和王某便利用自己收取的手续费和银行手续费的差额实现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