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恶劣的“8·30”深航“诈”弹案17日在湖北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熊毅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被起诉。
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毅得知其债主熊某某即将乘飞机到东莞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熊某某到东莞,被告人熊毅利用某通信技术公司的“任意显”功能,虚拟襄阳市电话号码,拨打广东省深圳机场的客服投诉电话,称刚刚起飞的襄阳至深圳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并将于起飞后45分
随后深圳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公司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协调管制部门指挥飞机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ZH9706次航班飞行53分钟后备降武汉天河机场。
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次事件中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577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1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控辩双方的焦点是量刑标准。公诉方认为,熊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方认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性进行明确规定前,本案的严重后果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对熊毅的量刑应该在5年以下。
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熊毅说:“我没有料到会造成如此巨大的后果,我非常后悔,对受到影响单位和乘客表示歉意,向社会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官能轻判,给我一个早日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