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王女士看好了一处房屋,先签了房屋出租转让协议,又付了两万多元的租金和转让费,却迟迟进不了屋。原来,跟王女士打交道的张女士只是 “二房东”,她还没得到房主的同意就擅自转租,王女士不但进不了屋连租金也要不回。
2011年8月5日,王女士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转让协议。王女士称,在签约时张女士承诺该协议是经过原房东同意的。在这份协议中约定,“张女士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经营,特授权这处
“张某收到租赁费后,并没有如约履行义务,而是又以房东不同意转让为由,不允许我入住和使用房屋。 ”据王女士介绍,她只好与张女士商量,解除租赁合同退回租金。 “但我多次向张某索回租金,她就是置之不理。 ”最后,王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近日,市南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房东刘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宁夏路的一处房屋中的一间租给张女士作为商业用房,租赁期为两年零九个月。如张女士未经房东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则房东可以终止合同;如张女士在租赁期内需转租给第三方同行业者,应事先征得房东同意。
“尽管张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王某,但由于王某与房东没有就房屋租赁的事项达成合议,房东未同意张某将这处房屋转租给王某,张某属于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转租,该转租行为无效。 ”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当将其收取的房屋租金、转让费和押金退还给王某。(记者 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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