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制图/师春雷
中国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全文)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个人不额外缴费;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二,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三,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四,保障水平
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承办方式
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新京报讯(记者蒋彦鑫)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北京情况
北京正论证“医保补充险”
北京自2008年起,即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医保体系目前已覆盖所有京籍人员及外地户籍在京工作的人群。对于职工、居民医保,北京都已建立起门诊报销和住院“保大病”的保障制度。而对于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北京正在论证建立补充保险,解决医保报销之后一些人员仍然负担过重的问题。
医保待遇最高的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上限目前是30万元。但是,有些病种的治疗花费是比较高的,比如白血病、肾透析等,患者可能要花费上百万元。对此,今年北京市将出台政策,希望减轻患大病的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负担过重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正在论证十余种重大疾病的补充报销政策。初步确定纳入补充报销的大病包括癌症、白血病、血友病、肾透析等。新京报记者温薷
解读
为何出台大病保险政策?
患大病后个人负担较重,且医保基金结余规模较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重病患者能否彻底减负?
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的患者,仍可能面临困境
北京市医改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在当前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在很多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新农合的保障群体,一旦患了大病,报销的可能从几千块钱到一两万块不等,远远不能抵消所花费的费用,这样就会给家庭的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而新政出现后,至少对多数人而言,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就北京而言,当前大病报销上限30万元,这样的保障体制下就会好得多。
但是,国家医改办还表示,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也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
为此,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当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为何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业保险的试点效果,现在还不好完全进行评估,但利用商业保险,最好就是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和质量。
新京报记者 蒋彦鑫
业内反应
保险业期望“保本微利”
业内人士称,应避免像交强险一样陷入亏损,否则热情不高。
大病保险政策的发布,令上半年业绩疲软的保险业似乎看到了曙光,毕竟,医保基金入市,能够使保险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
但这一新政对保险公司是否有利,似乎并不确定。昨日,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大病保险如何让保险公司实现“保本微利”,避免像交强险那样陷入亏损的泥沼,将决定商业保险进军大病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经营效果不可预期,保险公司在实际承包方面也会趋于谨慎。
根据政策规定,承包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通过政府招标决定,费率、报销比例也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这就意味着大病保险不像交强险那样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承保,倘若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较弱的话,大病保险的落实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
另外,由于个人医保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就医信息沟通不畅也会使得大病骗保、骗赔等几率比交强险更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会更大。
在保险业界看来,费率将是商业保险承保大病保险的关键,如何确定各地的保费,让老百姓交得起,让大病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保险公司亏得太狠,实现“保本微利”,成为各地政府推行这一政策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京报记者 张轶骁
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高花费病种有望入选 异地报销恐难实现
一位人社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为一项以补充类型出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预计涉及的病种会以大病和花费较多的病种为主。如果不出意外的话,预计恶性肿瘤、白血病、肾透析、心脏支架手术等有望首批入选。虽然普通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程长,需要不断支出医药费,可是只要在控制范围内,这些慢性病的支出花费通常不会过于巨大,因此可能不会首批入选。但是,随着这项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也不排除这些慢性病以后也会入选。
虽然新政有了很大突破,不过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认为,政策还是很难脱离户籍限制的问题,参保者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旦参保者到异地打工,需要报销时很难进行异地报销,而是应该回到户籍所在地报销。这主要是受制于我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各地财政都是“分灶吃饭”,各地都需要财政出钱为大家购买商业保险,所以很难直接接纳众多的非本地户籍打工者参保并为其报销。(京华时报)
深度评论:大病保险是民众福音,当尽快“落地”
一场大病足以“消灭”一个中产家庭,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只能望医兴叹,类似悲剧在我们的身边不断上演。唯有通过大病医疗保障进行有力“兜底”,才不至于使公众在大病风险中孤立无援。无论从政府义务的角度,还是从医保本意,尽快补齐大病保险这块"短板",都是非常必要的。
事实上,开展大病保险,并不需要政府财政太多投入,甚至也不需要额外增加公众的缴费负担,而更多只需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原来躺着不动的“死钱”变成可以造福于社会的“活钱”——将基本医保基金累积结余资金投入到大病保险,就有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大病保险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的最有力措施。不过,“大病”的种类有哪些,报销的具体流程如何,这些都有待及时细化,变成民众看得见的“实惠”。(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