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45万 退休副院长免刑罚
公款借给旅社,妻子在旅社担任副经理;鉴于情节轻微等,被免予刑罚
在任期间挪用45万的公款帮旅社经营,妻子也被安排到该旅社工作。69岁的某航天研究院党组副书记和副院长朱某,近日被一中院认定犯挪用公款罪,但是鉴于情节轻微等被免予刑罚。
个人决定借公款
朱某,1943年出生,退休前曾担任某航天科工部门研究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据法院审理查明
公款借给旅社
据朱某到案后的供述,2001年底,院里修建了一栋北综合楼,共有两层地下室。一次办公会上,作为主管行政副院长的他曾提出将地下室改建为青年公寓。经过考察后,领导一致认为条件太差不适合作为青年公寓,于是他提出将地下室改建成招待所。
随后,吴某等三人以金沟河旅社的名义与该研究院行政部签订了地下室租赁协议,租期为15年。到了2002年3月份,吴某突然说金沟河旅社启动资金不够,想向研究院借款三四十万元作为开办费用,最终得到了上述45万元。
妻子任旅社副经理
证据显示,从2002年底,朱某就知道妻子在该旅社。
他解释,2002年底的一天晚上,妻子回家晚了,他随口问了一句才知道妻子到该旅社上班,担任副经理、负责旅社的采购和保管。“一开始每月挣一千多元,过了几年后涨到三千多元。”妻子告诉他这是吴某的意思。
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提出研究院向金沟河旅社的借款,请示过院长及相关部门领导,并非个人做出的决定。借款前后他也未提出过要妻子到旅社工作,“我没侵害单位的利益”。
对此,法院认为研究院借给金沟河旅社的资金,虽并非以个人名义出借,但朱某个人决定出借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后朱某也未对其妻子到旅社工作进行制止,实际已为个人获取了利益,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鉴于被挪用的公款朱某已在案发前归还,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本案具体挪用公款、谋取私利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