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浙江省永康市发生的“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引人关注,当地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目前当地警方给出的案件性质为“嫖宿”。由于已公开的案情信息极为有限,该案中受害人有没有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不得而知。尽管如此,网民的担忧早已蔓延开来,其中最核心的忧虑,就是害怕犯罪嫌疑人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脱严惩。此事已成公共舆情事件,再次曝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软肋。
近日,嫖宿幼女罪名的探讨成
涉案学生年龄人数属应公开信息
5月27日,网传“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
5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这是一起介绍卖淫案。
5月29日至今,媒体评论、网络舆情对涉案人员“涉嫌嫖娼”说法提出质疑,呼吁及时全面披露案件信息、废除“嫖宿幼女罪”。
目前,针对舆论聚焦的涉案女学生的年龄、人数,人大代表及个私业主的情况,尚无官方的确切消息。
5月31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发采访函到永康市有关部门,就事件中涉及的女学生年龄及人数、人大代表、个私业主等情况进行书面采访,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未能获得任何官方回应。
“涉案女学生的年龄为什么没有公布?”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官员涉足的社会敏感型案件中,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尤其强烈,尤其需要掌握对案件定性起关键性影响的信息,以便行使监督权利。”
“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就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章剑生介绍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像这类公职人员参与的案件,社会公众需要广泛知晓并参与监督,其案件信息应当属于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
章剑生进而分析说,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应公布涉案女学生的姓名及具体情况,但涉案女学生的年龄分布情况是抽象的,不涉及个人隐私,却直接影响对案件定性的判断,公众对这样的信息十分关心,地方政府不公布没有道理。
“坊间质疑声不断,和这个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程度是否满足公众知情权需求直接关联。”浙江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教授也表示认同章剑生的观点。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一起嫖宿女学生案之所以会发酵为公共舆情事件,一方面是新兴媒体发展、公众表达渠道的畅通让案件在短时间内受到高度关注;另一方面,案件牵涉到的人物身份,容易使民意情绪聚集到对政府公信力、司法的公平正义、社会伦理道德等主题的反思中,一旦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就会本能地质疑批评。
罗思荣说,近年来各地曝光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对法律的漠视、对道德的践踏,给社会正义与公民道德情感带来的伤害,也是导致永康嫖宿女学生案迅速引起共振效应的原因之一。
学生年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
为什么女学生的年龄在案件信息披露中显得如此重要?
“在本案的相关事实尚未得到查清之前,贸然下一个定论似乎不甚妥当。”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卖淫女学生是否年满14周岁并且其提供卖淫服务是否系自愿是本案定性的关键之一。
徐宗新向记者列举区分了四种情况:第一,如果本案之中涉案的女学生年满14周岁,且系自愿实施卖淫,那么涉案的买淫者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5日的拘留,并处5000元罚金。
第二,如果涉案的女学生未满14周岁,那么在本案之中,涉案人如确系知晓同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或可能为幼女,且幼女主动、自愿同其发生性关系,则成立嫖宿幼女罪,将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
第三,如果涉案人明知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并且使用强迫、利诱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成立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如果明知幼女系被迫卖淫,但其也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幼女卖淫,幼女同意其的嫖宿行为的,依然还是应当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尽管众多专家和媒体对于刑法就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质疑颇大,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刑法的罪名都应当严格予以适用,不能因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让犯罪人承担与其行为性质不相符的罪责。”徐宗新认为,嫖宿幼女与卖淫嫖娼,罪与非罪,此罚与彼罚的巨大差别是公众对女学生年龄关注的关键,在嫖宿幼女罪尚未被立法废止之前,如果某个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各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来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不及时公开将使事态扩大恶化
与永康的案情通报类似,河南永城市政府网站发布了100余字的消息,确认李新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的事实,留下了巨大的公众信息需求真空,微博对消息进行了大量的转发和评论,质疑和愤怒成为主要的舆论情绪。
“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性舆情事件过程中的藏捂与遮掩,势必引起公众怀疑,造成了事态的扩大和恶化。”章剑生分析说。
应对突发舆情事件,地方政府为何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信息社会的发展使政府成了被监控的对象,地方政府要正视这一现实,最大化地公开信息,减少政府治理的风险。
“提供真实的信息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公开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否则容易遭来公众质疑。”吕艳滨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了4年,公开透明无疑已成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推动过程信息的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权利,方能建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治理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