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宗夫妻共同强奸幼女一案提起公诉。2004年6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某经过本村的一厕所时,看见同村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在上厕所,便采用暴力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2011年6月25日晚,被告人何某在其租住处,迫使其妻李某诱使不满十一周岁的前女友妹妹脱掉自己的衣裤,随后何某使用暴力及口头威胁等方式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期间因为生理原因,何某多次要求李某提供
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何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