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与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意见(试行)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及时预防、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涉及土地、矿产、测绘管理行政许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本意见;相关处室或单位具体执行。 二、配合事项和职责 (一)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或单位在完成下列工作事项之日起,3日内填写《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情况通知单》,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通报、提供情况和资料(复印件): 1、已经受理正在审查的具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2、行政许可的证件、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3、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证件、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有关文件; 5、有关计划指标下达、分配、调整情况; 6、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 7、其它应通报的事项和应提供的资料。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完成下列工作事项之日起,3日内填写《青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通知单》,向相关处室或单位通报、提供情况和资料(复印件): 1、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2、具体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3、发现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问题; 4、发现的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的问题; 5、发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停止的行政许可审批; 6、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总体情况; 7、其它应通报的事项和应提供的资料。 (三)各处室或单位对需其他处室或单位配合办理的事项,填写《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配合办理事项通知单》,应载明配合办理事项、标准和时限、本处室或单位责任领导、具体承办人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落实本意见;要积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相关工作信息;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分解,分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