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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七区房屋维修金开交 修房子不再犯难

来源:青岛日报 2012-03-05 01:43:33

    本报讯 长期困扰市民的房屋维修问题有着落了。昨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开始施行。按照有关规定,七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市民可以到市或七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存事宜。

    市区两级交易中心可交存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一旦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业主就可以按照程序使用这笔资金。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购买新房在办网签手续的时候就会领到一张告知书,买卖二手房时 ,房屋中介挂牌公示环节也会领到一张告知书,上面会明确注明这套房子所对应的银行。市民可直接到该银行的柜台交存。目前一共有11家银行参与维修资金的收取工作,我市各大银行在房地产交易大厅内基本都设了办理柜台。

    除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分布于七区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也可办理维修资金交存。

     将设专门账户随时可查

    暂时不打算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将来如何进行补建?据了解,这部分业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建,补建的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

    “业主交存这笔专用资金后,就会获得一个专门的账号,市民可以随时登录网站查询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利息所得以及资金余额,但每位市民只能查阅自己的专门账户。”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经业主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动用这笔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公房维修资金用完需补交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为133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公房方面,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

    上世纪九十年代公房出售变私房时 ,已收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这部分已售公房不需要再交维修资金。如果已出售公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用完,或者余额所剩不多,根据新的《办法》,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足额续交。(本报记者 崔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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