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房产类> 房屋维修金 > 正文

第六章:附则 共分三大条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01 01:52:27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市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相关链接


下一篇:第五章:法律责任 共分四大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