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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国有企业的两名相关负责人,不但没有想着如何让企业发展,而是私自将企业的股票变卖装进私人的腰包。私分国有财产,两人都被罚款并拘役。 王某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负责人,而陈某是办公室主任。随着企业改革,陈某作为企业留守人员负责相关善后工作。陈某在工作期间保管了企业所有的一家公司的法人股股票。2008年,赵某联系王某,表示自己能将公司的相关股票变现。听说能赚一笔,王某让赵某联系陈某。作为股票的直接保管人,陈某也是见钱眼开,马上同意变卖股票捞一笔。经过陈某与赵某商谈后,两人将公司法人股股票变卖,并获得人民币27万元。拿到赃款后,陈某又与王某商量如何分配这27万元。最终,陈某获得10万元,王某获得6万元,余下的钱分给了其他相关人员。案发后,两人退回全部赃款,还缴纳了数千元罚金。 四方法院认为,作为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和陈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四个月和拘役六个月,分别缓刑六个月。(记者 许芳 通讯员 王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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