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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下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仝霄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仝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其减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仝霄,1973年3月生,运城市盐湖区人。199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假释 法院审理后认定,仝霄自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利用其担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负责人的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各驾校负责人现金共2152.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仝霄、马运鹏等人在垣曲持猎枪不计后果,向被害人连开多枪,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二被告人系主犯,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仅造成一人重伤(九级伤残),一人轻伤,系未遂;仝霄、芦宝峰、叶志军等9人以仝霄为首,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多次作案危害一方,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仝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仝霄在假释期间又犯罪,系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仝霄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非法所得已被追回和扣押,遂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