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综合类 > 正文

关于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2011-12-14 13:54: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

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1

-
相关链接

上一篇:青岛市地税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下一篇: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