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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四条]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五条]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六条] ⑴故意犯罪的; ⑵醉酒或者吸毒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七条] ⑴职工所在单位; ⑵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⑶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6、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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