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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2:49:33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适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共四条: 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四是分担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三、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为什么要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

    答: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是一个损害。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去几年以来,由于实行农民工退保政策,农民工只是退回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而单位为农民工缴费所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实际上是损失了。《暂行办法》实施后,一个农民工不管在中国的哪个城市,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仅可以将个人账户金连本带息全部领回,而且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终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养老金,去世后还能享受和城镇退休职工一样的救济金和丧葬补助费。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停止办理退保是对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五、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时,在哪里领取退休金?

    养老金领取地根据“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即:参保职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六、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2)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3)经我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4)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参保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就业并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七、《暂行办法》规定中对何种人应建立临时账户?

    《暂行办法》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当他们跨省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若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八、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

    (一)当一个劳动者离开我市跨省流动,他不能肯定再回来就业的时候,或者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张其本人的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包括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电话查询。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业务咨询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就可以查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

    九、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时,出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转移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联系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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