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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政策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2:35:16

    一、哪些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1、参保身份: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均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

    2、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延长缴费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1、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该政策实施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但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能否申请延长缴费年限?

    该政策实施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的,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回结算费用次月起,按上述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五、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其养老待遇如何享受?

    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其中,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缴费指数,在计算养老待遇时按1计算。 养老待遇随国家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调整。

    六、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延长缴费的手续?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参保缴费申请。

    (二)经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持《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三)符合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可填写《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办理一次性支付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缴费年限手续后,再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七、上述延长缴费政策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该政策自2009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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