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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1:11:43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缴费补贴。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其中,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每年500元标准代缴15年养老保险费。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另外,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给予参保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其他资助的总和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统一调整缴费档次。市内四区统一增设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三区五市也相应增设了缴费档次,最高档次为2500元。

    四、不同年龄段的人员如何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特别提醒: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七、重度残疾人的待遇领取年龄有何特殊规定?

    针对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短的实际,我市规定“经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待遇领取人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补助?

    我市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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