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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使用前要登记、安全技术档案要保存4年、维保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昨天,青岛市质监局发布了有关通告,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义务。我市质监部门还将继续整治全市电梯安全情况。 绝大部分电梯可靠 据介绍,随着经济发展,我市电梯不断增多,目前全市共有13000多部电梯。 今年以来,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电梯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电梯运 电梯使用前要登记 市质监局要求电梯使用管理部门,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维保24小时值班 市质监局要求全市70多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在30分钟内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检查项目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电梯出事负责人要挨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电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质监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死亡两人以内的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陈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