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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了5名工人,开着拖拉机带着工具,明目张胆到国家公益林区伐木,邱某的大胆行为让人瞠目结舌,而他这么做的目的仅是想在林区腾块地方开农家乐。近日青岛崂山法院对邱某进行了一审,他因故意毁坏财物获刑,而公益林区的几名护林员也因失职受到了处罚。 雇人砍树开农家乐 邱某今年36岁,是莒县人,现住在崂山区某景区附近,平时没有固定工作。距离邱某家不远处有一片60余亩大的国家公益林区,邱某见周围不少邻居都开起农家宴,生意红火,邱某也想试试。由于自家地方有限,邱某便瞅准了这片林区。为了能找到大片地方开农家宴,邱某想到了伐树。他到村里雇了五名工人,然后租借了一辆拖拉机及砍树工具,几人组成了“浩浩荡荡”的伐树小组,准备到景区开辟土地。从去年9月中旬到月底,邱某和“队员们”每天都到林区砍树,并且几人并没有刻意躲避,都是选在白天工作。半个月里他们共砍伐树木5820棵,其中胸径5厘米以下的黑松998株、赤杨25株、楸树1株、刺槐2株、柞树174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黑松4289株、刺槐12株、栎树181株、柳树14株、赤松14株、赤杨108株、芙蓉1株、楸树1株,共价值人民币99万余元。让人吃惊的是,就在几人伐树期间,并没有巡山员或护林员前来劝阻,这也让邱某等人没有顾虑。 声称砍的多是枯木 直到去年10月初巡山员巡山时才发现邱某和同伙们的砍树行为,于是便通知林业部门及公安进行处理。今年6月,崂山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邱某提起公诉。庭审时邱某称公诉机关提出的5820棵树木未一一确认,数量存在偏差;同时他也提出自己砍伐的树木中有朽木和折木,不应算在毁林数目内,应当予以扣除,而且自己砍伐树木后并未使用、销毁或销售,都堆放在原地,因此其实际价值并未损毁,不应认定为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认定的99万余元的损失,邱某称林业部门现场估算为24万余元,物价部门评估则为99万余元,两者认定的价值差别较大,存在异议。同时邱某认为自己只是指挥,并没有实际的砍树行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念在初犯,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巡山护林员受处罚 法院审理时认为,邱某故意毁坏集体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邱某提出的几条辩护意见,法官称对于数量的认定,林业部门使用林木检尺记录,该记录是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区分局民警及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清点,并经被告人邱某签字确认,可以认定,物价评估部门依据林木检尺记录出具价值鉴定结论,程序并无不当,因此数据不存在问题;其次邱某及辩护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朽木、折木的数量,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无权对朽木、折木进行处理,而且涉案林木已被砍伐,应按评估价值认定;第三,对于毁坏树木的价值,法院认为农林局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价值只是初步估算的损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认定。另外邱某指使他人砍伐树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负责砍伐区域的巡山员、护林员等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记者 王婷 通讯员 叶达 徐振凯) 相关延伸 国家公益林 据了解,按照青岛市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安全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主要有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有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可划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市)级。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